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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社会救助申报程序
更新时间: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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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1、受理条件
凡持有本县户口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城镇保障线370元/人/月,农村保障线1500元/人/年)的均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2、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
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准备相关材料、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株洲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书》——村(居委会)审验材料,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并 公示后上报乡镇——乡镇对上报对象进行上户核查,检查上报资料是否完善,对核查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上报县社会救助局——县社会救助局对乡镇上报的对 象资料核查并上户,人员及资产信息核实程序,——县社会救助局核实后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发放《株洲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社会救助认定证明》。 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对象,并说明情况。
3、政策依据
株政办发【2012】6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城乡低保
1、受理条件
凡持有本县户口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均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2、服务程序
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签署城乡低保申报家庭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书——家庭财产信息比对——村(居委会)上户核查情况后进行民主评议,评 议通过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乡镇对上报对象进行上户核查,检查上报资料是否完善,对核查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上报县社会救助局——县社会 救助局对乡镇上报的对象上户进行人员及资产信息核实,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对象,并说明情况。
3、政策依据
民发【2012】220号,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村五保
1、受理条件
本县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
2、服务程序
本 人向户口所在地村提出申请——村上户核查情况后进行民主评议,评议通过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乡镇对上报对象进行上户核查,检查上报资料是否完 善,对核查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上报县社会救助局——县社会救助局对乡镇上报的对象进行上户核实后公示,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对象, 并说明情况。
3、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城乡医疗
1、受理条件
具有当地户口因病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
2、服务程序
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居(村)委会审验材料,并上户核实情况后进行公示,上报乡镇——乡镇对上报对象进行上户调查,检查上报资料是否完善,对核查情况进行公示,上报县社会救助局——县社会救助局对乡镇上报的对象资料核查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对象,并说明情况。
3、政策依据
株政办发【2009】20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株洲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乡低保对象的义务责任
⑴、按时申报家庭情况,接受低保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的审核审查及年审工作;
⑵、必须支持配合低保管理机关进行动态管理入户调查;
⑶、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情况、举报的问题在审核调查时,不得打击报复、无理取闹;
⑷、在调查审核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⑸、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应积极参加就业和再就业及社区公益性劳动。
●社会救助不予救助的对象
⑴、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常自费参加高消费活动的;
⑵、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有劳动能力且有责任田(土)不耕种的;
⑶、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未改正的;因违法结婚、酗酒、违法收养行为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⑷、3年内自建住房或购买商品房和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⑸、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⑹、拒不接受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水平进行调查核实,不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⑺、家中有小汽车或者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购买股票或者从事其他投资行为的;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
●服务与监督
全县分别在乡镇、村(居委会)设立了社会救助服务机构。
欢迎各界人士对我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和各类社会救助对象进行监督和举报。